1.簡述
大家在翻閱澳門建築法規時,又或者讀到工程師資格考試或一些適用條文時。經常會看到6/DSOPT/88和2/DSSOPT/87號法令這兩個名稱。但奇怪的是,不管你到土地工務運輸局還是澳門法務局的網站,也不能找到這兩條條文的內容,背後原因十分複雜,我們在裡這就不詳談了。
其實這兩條條文並沒有官方的翻譯中文版,而且由於年代久遠,條文中引用例如RGCU Artigo 119也和今天有的版本所不同,(我們現行使用的AGCU只有Artigo1-76個章節)。而且具體要求也今天要求有點出入。那這兩條法規說是是什麼呢? 我們翻看珍藏的古老的文件把原文找出來給大家看看。
首先 6/DSOPT/88,這條法令講的是<<有關設置閣仔的要求Pormenorizacao das disposicoes regulamentares referentes a Cok Chai>>。
再來,我們看看2/DSSOPT/87,講的是有關<<單一樓梯設置的要求 Situacoes em que os edificios da classe M podem>>,條文的原文如下。
大家看完上述兩條條文,大家是不是似乎懂了些什麼?
2. 澳門現行法規中,對閣仔的要求有那些呢?
須為地面層的商業用途單位;
閣仔面積(不包括梯洞)不可大於淨高度超過 4 米的地面層面積之一半;
閣仔下層的淨高度最少為 2 米;
高度少於 2.6 米的範圍不可對外開放,洗手間除外(2.2M)
閣仔不得被封閉,並須確保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
假天花的設置不可對閣仔的通風及採光構成影響,或使閣仔被圍封
3. 澳門現行法規中,對簡單樓梯的要求有那些呢?
場所內的樓梯不可採用弧扇形方式設計,其寬度不應少於 1.0 米。樓梯的踏步板不應少於 23 厘米及踼腳板不應超過 18 厘米;
梯身每段不得超過 16 級,且不應少於 2 級;梯級應有豎板,但地面層商業單位內通往僅作貯物的閣仔之樓梯不在此限。然而,在有條件情況下(例如淨高度及採光通風均符合要求),將閣仔更改為對公眾開放的空間時則樓梯須同時符合上述規定。
樓宇之隔火分隔應由地板確保;樓宇平面面積較大者,應按表XX及XXI為每一情況而定之數值,將該面積由隔火牆分隔為等同或小於該值之區域確保。各區域之面積應按分隔牆之內側面測量。
在複式住宅建築中,即由兩層組成,且有私用樓梯連接之住宅,分層地板無須具隔火作用,但其面積應計算在上款所定之限制內。
在第VI使用組之樓宇或樓宇部分內,允許標高不少於4.00m之地下間隔興建專用於貯藏及安放物品之中國式閣樓(閣仔),但須保持地下之標高不少於2.20m。在第V使用組之樓宇中,“閣仔”之面積不得超過所在間隔之一半面積,而在第VI使用組之樓宇中,則不得超過用於生產之實用面積之25%。儘管“閣仔”地板無間隔作用,但其面積應計算在第一款所定之限制內。
樓梯間、電梯井或貨梯間以及管道套管,應根據本規章之特定規定建造,以便盡量減少其存在對隔火間隔之效力造成妨礙。
在新建第 V 使用組、單一業權的商業樓宇且高度在 P 級以上時,《防火安全規章》要求設置兩乘受保護的樓梯,即樓梯須具備隔火室及與公共街道直接相通。而本局過往在審批此等樓宇時,在申請人主動提出不遵守上述要求及按第 79/85/M 號法令《都市建築總章程》第 19 條第 8 款提出有根據的技術性解釋要求豁免時,本局會因應土地面積細小及樓宇的規模(eg. M 級,三層或四層高),而考慮放寬有關要求,但樓宇仍必須至少設有一乘受保護的樓梯,並須與公共街道直接相通。
以下為《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》 非強制的建議
樓梯的淨寬度不得少於 1200 毫米(疏散樓梯不得少於 1100 毫米),符合該指 引内第 2.2.5 項的扶手不計算在內。
樓梯牆身不得有凸出物伸出超過 90 毫米。如不能避免,應裝設於樓梯踏板 面 2000 毫米高以上的空間。 室外每級樓梯的豎板高度不得小於 80 毫米及高於 160 毫米,踏板寬度不得 少於 300 毫米。
每級樓梯的踏板必須設置防滑以及有顏色對比的級面邊緣。
每級樓梯的豎板部分必須為垂直或後斜;後斜面與豎板邊緣不得超過 15 毫 米,不可有凸出的邊緣 。
每級樓梯的踏板必須與行走方向水平。
階梯與階梯之間必須要有豎板,不得中空。
同一樓層裡同一條樓梯的梯級尺寸須統一。
樓梯的兩旁須裝有符合標準的扶手。
樓梯須與兩邊的牆身有明顯的顏色對比。
樓梯及梯級邊緣須與相連的梯級有明顯的顏色對比。
一段梯級不得超過 16 級;如超過,16 級後須設有至少 1500 毫米 x1500 毫 米的樓梯平台。 樓梯的平台必須水平,不得傾斜。
在樓梯的頂部、底部及平台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觸覺警示帶。
R.S.E F.Chan 06.2021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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